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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土资源局党建工作制度           
市国土资源局党建工作制度
作者:王伟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1-27 8:58:08

 

党员管理制度

 

1、党员必须积极参加党的组织活动,坚持定期过组织生活,按时交纳党费,努力完成党交给的各项任务。

2、党员参加所在支部党的组织活动,外出学习、工作,参加居住地党组织的组织生活。

3、党员外出前必须向党支部报告,说明外出的理由、时间、地址等,党支部对外出党员过组织生活、缴纳党费等情况,要详细记载。临时性、间断性外出,离家较近的党员,应参加所在支部的各项活动;外出时间长、地点不固定的党员,由支委分工负责,定期通信联系。外出党员应主动定期向支部汇报思想、工作情况,按时缴纳党费,在返回期间,支部要单独组织他们学习党内文件,进行教育。

 4、对外出地点比较固定,外出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党员,一般应转出正式组织关系;外出时间在26个月之间的党员,则出具党员证明信,或流动党员活动证。

5、老弱病残党员,如参加组织生活困难,由支部派人向其传达党的重要文件和党内重要活动,从政治上、生活上关心他们。

6、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应提出转正申请,党支部要及时讨论并上报审批。

7、对违纪党员,党组织应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根据错误的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流动党员管理制度

 

一、党员因各种理由要求外出流动的,应在外出流动前向所在党组织提出申请,经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后方可流动。党员要严格遵守党的组织纪律,未经同意不得擅自离职。

二、党组织要支持人才和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对学非所用、用非所长或自谋职业、带头创业的党员,如本人提出转移党员组织关系,不能用限制党员转移组织关系等办法阻止其合理流动。

三、党员个人与所在单位在能否流动问题上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充分协商妥善处理。达不成协议的,个人和单位均可向当地的人事、劳动仲裁机构提请仲裁。党组织应根据仲裁结果确定是否办理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手续。

四、党员外出流动前,必须向所在党支部报告外出原因、外出地点、外出时间、从事活动的内容以及外出后与党组织的联系方式等。党支部要建立外出流动党员登记制度,在党员流动前对其进行党员管理基本要求等方面的教育,并根据党员外出时间长短、地点是否固定等情况,进行分类管理。

五、党员三人以上集体外出,同在一个单位或地点相对集中,时间在六个月以上的,外出前所在党组织应组织他们建立临时党支部或党小组,指定负责人,出具有关证明,介绍给所去地方或单位的党组织。临时党支部或党小组负责人应定期向原单位党组织汇报党员外出后的思想、工作情况。

六、党员单独外出,有固定地点或单位,时间在六个月以上的,应将组织关系转到所去居住地或单位党组织,外出六个月以内或长期外出但流动性大,暂时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要领取《流动党员活动证》,到所去地方参加组织生活。时间在三个月以内的,仍在原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七、因公出国出境的党员,其组织关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出境的党员,其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单位党组织,党费可在出国出境前一次交齐,也可委托其他党员或亲属定期代交。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党员应自觉与党组织保持联系,定期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出国出境定居的党员和出境超过假期一年以上的党员,停止党籍,其组织关系和档案材料转到县或相当县一级党委组织部门保存备查。

八、流动党员持有相应的手续后,应及时到外出居住地或所去单位的党组织接转组织关系,或与之取得联系,积极参加那里的党组织生活。原单位党组织要指派专人与流动党员保持经常性联系,及时了解流动党员在思想、工作、生活等方面的情况,通报党支部对党员的要求。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外出流动的党员返回后,党支部要及时查验《流动党员活动证》。

九、凡是按照有关规定转来的党员组织关系,单位党组织不得拒绝接收。对外来流动党员,在接收党员关系,验证其党员身份后,应及时将他们编入相应的党组织,并登记造册,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十、对流入到本地本单位时间在半年以上的党员,用人单位党组织要通知他们将组织关系转入。对没有转入党员组织关系,又没有出具党员证明信或《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组织不得承认其党员身份,不得安排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十一、开具党员证明信或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外出的流动党员,在原所在党组织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其原所在党组织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时,如外出党员确因情况特殊无法到会,经党员大会同意,可不计算为应到会人数。

十二、没有转移组织关系的流动党员应回原所在党组织参加一年一度的民主评议党员活动。因特殊情况无法返回参加民主评议的,必须向党支部写出书面自我总结材料,接受党员和群众的评议,党支部负责将评议结果转达党员本人。

十三、流动党员持党员证明信和《流动党员活动证》在外流动期间,应定期向原所在党组织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按时交纳党费。持《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可将党费交到所去的流入地党组织。

十四、对外出不向党组织报告,长期不转移组织关系,不交纳党费,不参加组织生活,不与党组织取得联系的流动党员,党组织应按照党章和民主评议党员的有关规定,给予其必要的组织处置。处置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党员教育制度

 

1、为了加强对党员的教育,把党员培养成为政治上成熟、理论上正确、作风上过硬的先锋战士,把党组织建成富有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的坚强堡垒,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2、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知识教育。 

3、坚持共产主义理想信念和党风廉政教育。

4、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和科学技术教育,进一步提高党员科技素质和服务发展、服务群众能力。

5、坚持“两个务必”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革命传统教育。

6、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结合国情、省情、市情开展“爱党、爱国、爱家乡、爱民、爱岗、爱集体”教育。

7、坚持用党的先进性教育,激发党员带头创造财富,带领群众致富、带动一方共富的热情。

8、党员教育要做到经常化,学习与开展活动相结合,主题教育与典型教育相结合。

 

党员培训制度

 

一、机关党支部每年制度党员教育培训计划,明确培训的对象、内容及考核措施,实行分类培训,不断增强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二、教育培训可采取上党课、听辅导报告、阅读材料、座谈讨论、知识竞赛、收看电视、召开学习心得交流会等方式进行,不断增强学习效果。

三、每年对党小组长进行一次培训,主要内容有:党小组长的性质、作用和任务,党小组长工作的内容和方法,党小组长的主要工作职责等。通过培训,使党小组长明确职责,增强责任感,积极做好工作,充分发挥作用。

四、每年对各支部委员进行一次培训,主要内容有:学习党建工作理论,创新党建工作方式方法,提高党建工作能力等,使支部工作更好地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五、每年对全体党员进行1-2次培训,时间不少于两天。紧密结合国土资源部门实际和岗位特点,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知识、党风党纪、党员先进性具体要,时事政治、政策法规等方面教育,不断提高广大党员的政治素质。

六、每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培训,主要内容有:学习党章和党的基本知识,帮助他们提高对党的性质、纲领和宗旨,党的最终目标和现阶段的总任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特征和党员条件及党员的权利与义务等方面的认识,使他们进一步端正入党动机,以实际行动争取早日加入党组织。

七、局机关党支部必须高度重视党员教育培训工作,做到分工有专人、培训有计划、授课有准备,教育培训的时间、内容、人员、效果“四落实”,并在“形式多样、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全面提高”上下功夫,在教育经常化、制度化上求突破,使教育培训工作常抓常新。

 

党员联系群众制度

 

一、根据党章对党员的要求,结合国土资源工作实际,建立党员联系群众制度。

二、联系内容。联系工作主要围绕思想政治工作、优质服务、“两权”监督等内容展开。

三、联系原则。联系工作要坚持四个原则:一是民主的原则。联系工作应事先征求双方意见;二是独立的原则。一个党员联系1-2名党外群众,加强责任心,克服依赖性;三是公开的原则。每个党员联系对象公开,便于群众了解和监督。四是广泛性原则,联系工作覆盖率达100%。

四、联系责任。根据党章要求及联系对象的实际情况,由联系人提出具体联系工作责任,经党小组讨论补充,报所在党支部审定后,以任务的方式下达给联系人,然后签订目标责任书,实行目标责任管理。联系人根据目标责任书和联系内容制定具体活动计划。

五、联系方法。联系人要做到“五带头、四及时、三必谈、二必访”。“五带头”即:带头学习政治业务;带头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带头文明办事、优质服务;带头严格执法,为政清廉;带头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四及时”即:联系对象出现不安定迹象要及时做工作;出现人际纠纷和工作矛盾要及时调解;出现突发事件要及时挺身而出;出现错误倾向和歪风邪气要及时制止。“三必谈”即:联系对象受到批评和处分必谈心;情绪低落、工作挫折必谈;岗位调动、情绪消沉或反常必谈心。“二必访”即:病丧、生养、下岗必访;家庭有大的矛盾和困难必访。

六、每季度召开党小组会专题汇报党员联系群众情况,每年以支部为单位进行一次评比和交流,局党支部年终组织一次检查,把联系群众制度执行情况作为党建工作年度目标管理检查考核的内容,列入评选优秀党员的条件之一。

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制度

 

一、根据党章规定,党员领导干部既要参加所在单位的党支部、党小组的组织生活,又要参加市局党委单独召开的民主生活会。

二、本规定适用于市局党委成员和机关党支部委员。

三、党员领导干部必须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按时参加组织生活。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党员领导干部必须自觉做到:

(一)以普通党员身份自觉参加党支部和党小组活动,遵守有关规定,积极发表意见,如实汇报思想,为其他党员作出表率。

(二)因故不能参加组织生活,必须事先向党支部或党小组请假并说明原因。

(三)必须严格执行支部大会决议,努力完成党支部和党小组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四、党员领导干部年内一次无故不参加组织生活的,支部(小组)要予以提醒;两次无故不参加的,要予以告诫,在支部大会上做检查;连续三个月不参加的,支部要组织专门会议进行批评教育;连续六个月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的,无论担任何种领导职务,都要按党章规定进行处理,并予以通报。

 

文章录入:王伟    责任编辑: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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