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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职能
作者:张亚钰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07-11-16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国土资源、矿产资源和测绘管理的政策法规,研究草拟我市有关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管理、保护、合理利用和地质环境管理、测绘行政管理的政策规定、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地质环境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参与审核城市总体规划;指导编制和审核市(区)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指导编制和审核市(区)矿产资源规划、地质环境规划;负责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组织全市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计划。

(三)监督检查全市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和土地、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和组织调处土地、矿产资源权属纠纷,查处各类土地、矿产资源违法案件。

(四)拟定并实施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土地开发的政策;实施农用地用途管制、组织基本农田保护;组织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监督土地开垦,负责耕地占补平衡管理。

(五)实施地政地籍管理,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组织和指导土地确权、定级、登记、发证等工作。

(六)依法管理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交易和政府收回、收购及储备开发工作;管理土地市场,承担土地资源实行资产化管理的有关工作;承担农用地转用、征(使)用的审查、报批工作;依法指导基层用地管理工作,依法管理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

(七)指导和组织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负责评估机构从事土地评估的资格审定和土地使用权价格确认。

(八)组织矿产资源勘查,负责开采登记管理;培育矿产权市场,经授权确认采矿权评估结果;依法征收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和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

(九)参与矿山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审查;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保护和利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生态环境的保护、监督、管理;组织矿山生态环境治理。

(十)组织实施地质灾害勘查、监测和防治,保护地质环境;指导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指导地下水动态监测、评价和预报;保护地质遗迹,认定地质遗迹保护区。

(十一)安排并监督检查国家、省、市财政拨给的国土资源工作经费、专项资金及其他相关资金的使用;完成国家、省、市政府规定的国土资源税费征收、协收任务。

(十二)提出全市国土资源利用制度改革方案,不断完善各项改革措施。

(十三)组织开展土地、矿产资源、测绘科技工作和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四)依法管理全市测绘市场;组织协调全市范围内重大测绘项目的实施;负责全市测绘单位资格审查(核)工作;指导、监督测绘成果管理;负责与测绘管理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

(十五)管理局机关及所属分局和下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劳资、财务、档案等工作;加强党群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行风建设和业务培训工作。

(十六)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文章录入:张亚钰    责任编辑:张亚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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