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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限期汇交地质资料的通知           
关于限期汇交地质资料的通知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国土资源部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5-8 16:36:38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全国地质资料馆,实物地质资料中心,部机关各司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9号),确保全国矿产资源潜力评价能充分利用已有的地质资料,经部研究,决定开展欠交地质资料清查汇交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成立欠交地质资料清查汇交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欠交地质资料清查汇交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并抽调精干人员组成清查工作组,对汇交人欠交的地质资料进行彻底清查。

 

二、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本省(区、市)矿产资源潜力评价工作进展及地质资料汇交情况(见附件),核实本行政区域内欠交地质资料的汇交人及其欠交地质资料名称,并列出接收、验收地质资料时间表,于2008年5月20日前向欠交地质资料的汇交人发出限期汇交通知书,责令汇交人在60日内汇交其所欠交的地质资料,同时将验收地质资料时间表报部备案;对逾期仍不汇交的,要依照国务院令第349号第二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并予以通报。

 

三、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全国地质资料馆、实物地质资料中心应严格按《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6号)、《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8〕8号)、《成果地质资料电子文件汇交格式要求》(国土资发〔2006〕210号)的规定验收成果地质资料、原始地质资料和实物地质资料。2002年3月21日前形成的成果地质资料可免交电子文件。

 

四、请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于2008年7月底前,将期限汇交时间内仍不汇交地质资料的汇交人及其欠交资料目录报部,部将根据国土资源部令第16号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及时通报。自部或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布通报之日起至逾期未汇交的资料全部汇交之日止,该汇交人不得申请新的探矿权、采矿权,不得承担国家出资的地质工作项目。

 

全国矿产资源潜力评价是我国矿产资源方面的一次重要的国情调查,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部的统一部署,精心组织,密切配合;中国地质调查局要配合部勘查司、储量司做好相关工作,确保全国矿产资源潜力评价工作全面按时完成。

 

附件:应汇交地质资料目录

 

二○○八年四月十八日

 
文章录入:沈方兴    责任编辑:沈方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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