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促进国土资源法治工作,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评议工作在局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具体由政策法规处会同有关处室组织实施。
第三条 考核评议内容:
(一)行政执法基本管理情况;
(二)行政执法公开情况;
(三)行政执法实施情况;
(四)行政执法监督与救济情况。
第四条 考核形式:
(一)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对市国土局的执法评议考核;
(二)市局对执法处室的执法评议考核;
(三)市局各处室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评议考核。
第五条 评议考核每年年底进行,平时进行不定期抽查。评议考核结果由政策法规处汇总报局领导审批后上报市政府法制局。
第六条 评议考核采用百分制,其中90分及以上都为优秀,80分及以上、89分以下者为良好等次,60分及以上、79分以下者为合格等次,60分以下者为不合格等次。被评为优秀等次的,由市局对相关处室和执法人员进行奖励表彰,并作为晋级评优的依据。对不合格的,要限期整改,取消评优资格,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处室领导和相关执法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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