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证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充分发挥我局行政管理职能,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素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每年度集中培训不少于一次,每次时间不少于3天。培训结束后,由局统一组织考试。
第三条 培训内容为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常用的具体业务操作方面的知识。
第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通过相应的考核,取得有效执法证件后,方可上岗。
第五条 新任执法人员必须参加专业法律法规培训,取得有效证件后,方可上岗。
第六条 认真组织执法人员参加部、省以及同级有关部门举办的法制培训,不断提高法制理论知识和执法水平。
第七条 经常通过典型案例的分析、研讨,以案释法以求达到熟练掌握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
第八条局每年年终组织一次考核,特殊情况例外。培训考核成绩作为年终岗位目标考评和执法证件上报年检的重要条件之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