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预防极少数机关工作人员对群众申办事项该办不办、能办拖着办等问题,海陵分局推行“否决事项报告制度”,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的办理事项予以否决时,如果当事人对否决的理由、依据有疑惑、不理解或不接受时,提出否决意见的工作人员必须向部门主管领导或单位分管领导报告,经审核同意后,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将否决事由告知当事人,着力解决机关“中梗阻”现象的发生。 (钱 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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