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严格界定处理。将土地违法案件的“萌芽阶段”细分为苗头性动工阶段、基础性施工阶段和实质性建筑阶段,对每个阶段的土地违法案件如何界定及如何处理均作了严格规定。二是建立巡查报告制度。硬性规定国土所发现土地违法行为必须在24小时内向同级政府和分局报告,并填写《土地违法行为报告单》。三是规范巡查业务流程。野外巡查,填写《野外土地动态巡查记录表》;发现问题,填写《野外土地动态巡查与所在镇(街)会办记录表》,将巡查发现的问题和会办的时间、内容、结果等相关情况逐一记录,案情特殊的形成备忘录;巡查结束,填写《土地执法监察巡回检查登记表》,将巡查情况输入信息系统制作电子图件;重大问题,实行集体讨论,填写《集体讨论土地动态巡查情况记录表》。该制度推行以来,全区未发生一起实质性的破坏基本农田的违法案件,所有查处的土地违法案件都能消灭在萌芽状态,结案率100%。 (毛春邦 杨 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