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专题栏目 |
 |
 |
相关文章 |
 |
|
|
|
|
 |
泰州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
★★★ |
|
| 泰州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1-21 14:05:31  |
|
| 泰州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
《泰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04年6月24日由市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根据《办法》,本局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应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局编制了《泰州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局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局编制的《泰州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局的网站上查阅《目录》。各类政府信息产生后,本局将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最迟在信息产生后的30日内公开。 (二)公开形式 凡列入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本局将通过下列方式主动公开: (1)在“泰州国土资源”网站(tzgt.gov.cn)予以公开; (2)部分重要的主动公开信息还将同时通过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及新闻发布会予以发布; (3)在业务受理大厅设立政府信息公告栏和查询电脑等设施,提供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查询服务,政府信息查阅人可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 (4)在社区设立资料索取点,为居民提供信息小册子; (5)政府信息公开咨询电话。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单位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局申请获取。本单位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本局将分批、逐步整理依申请公开的信息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属于该目录内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单位申请获取的,除特殊情况外,本单位将予以提供。该目录以外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的,本单位将依法处理。 (一)公开范围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泰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规定内可依申请的政府信息。 (二)受理机构 本局自2004年11月1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泰州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办公地址为泰州市凤凰东路81号,受理机构联系电话0523-6889051,传真号码6883011,通信地址:泰州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邮政编码225300。 (三)提出申请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局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申请人能够根据《目录》事先确定所需信息的索取号的,本局将当场答复或者立即答复予以公开。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在本机关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具体网址tzgt.gov.cn,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通过网上发送即可。 2、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泰州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当面申请。 4、特别程序。申请人申请获取登记发证等方面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向本机关提交书面申请。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四)申请处理 本局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单位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单位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本单位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单位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五)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按市物价管理部门的规定酌情收取成本费,并出具由市财政局统一制定的收据。收取的费用全部上缴市财政。 三、免于公开的政府信息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其他较为敏感内容的政府信息,由于公开或泄露会造成妨碍国家安全、损害企业或者个人利益、影响社会稳定和正常生活秩序等严重后果,因此,这部分信息本机关将免于公开。 四、救济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局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督部门投诉。监督电话:6883158,地址:泰州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邮编:225300。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监察机关或上级政府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将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局违反《办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当本局违反《办法》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申请人或第三方经济损失,申请人或者第三方可以依法请求赔偿。 | | |
|
| 文章录入:sfxkiller 责任编辑:sfxkiller |
|
|
上一篇文章: 没有了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 |
|
|
| 【字体:小 大】【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