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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收购工作规则

作者:樊润华 来源:依法行政手册 发布时间:2007年11月13日 点击数: 【字体: 打印文章

依据:

《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

程序:

由申请单位提交申请至窗口,窗口决定受理的提交主办处室,主办处室同意的提交协办处室同意后交分管局长审查,分管局长审核同意后交主

要件:

1、土地收回申请表(四份)

2、有关土地处置政府会议纪要、批示(一份)

3、收回请示(一份)

4、土地使用权(原件)(一份)

5、房屋产权证(企业、公司等必须附全部土地、房屋证件,并提供抵押注销证明)(一份)

6、土地及房屋抵押状况说明,如抵押,需办理抵押注销手续(一份)

7、破产企业土地收回,提供法院《破产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一份)

8、与拆迁户的补偿协议(一份)、

9、如属于收回后招标、挂牌、拍卖等,需有城市规划许可证(一份)

时限:

材料齐全后20个工作日(局内流转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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